鄭州理工職業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鄭州理工職業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園(以下簡稱“孵化園”)健康快速發展,規范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管理,保證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為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平臺,為社會培養高素質創新型人才,為大學生創新成果的產業化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園依托新鄭市和鄭州市地方產業和學校學科專業特色,以科技類、商貿類、創意類和服務類等為重點,融大學生創業培訓、創新實踐,創業孵化為一體的具有孵化器功能校內創業基地。
第三條 申請獲準進入孵化園的創業項目為鄭州理工職業學院全日制在校生及畢業兩年內的畢業生為主體創辦的公司,分為見習創業公司和創業公司(以下簡稱“創業項目”)。見習創業公司是指為滿足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需要而組建,僅在孵化園管理辦公室登記注冊并運行的校內經營組織,也稱預孵化企業;創業公司是指入駐創業孵化園、大學生組建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注冊的,從事經營管理的法人企業或其他經營組織。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鄭州理工職業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孵化園管理辦公室”,暫設在學院就業指導中心),具體負責孵化園的日常運行、管理和服務工作,設管理人員一名。
第五條 孵化園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統籌、編制孵化園的發展規劃,制訂孵化園的管理制度工作;
(二)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入駐的創業項目的評定、審批工作;
(三)負責組織對孵化園的大學生創業團隊的考評與獎勵工作;
(四)協調校內有關部門積極爭取和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對大學生創業的扶持政策;
(五)負責辦理創業項目的入駐和出園手續;協助入駐孵化園的項目辦理工商、稅務等相關手續;
(六)聘請校內外專家、創業成功人士擔任孵化園專家顧問;
(七)落實各創業項目的評估和轉接,以及各類材料的歸檔工作;
(八)協助入駐創業項目進行宣傳、推廣等工作;
(九)為創業項目推薦創業導師,采取各種形式對大學生實施創業培訓;
(十)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孵化園可聘請校內外專家組成顧問團,為孵化園建設和入駐創業項目提供咨詢服務和指導等工作。
第三章 創業項目的入駐條件和入駐程序
第七條 入駐條件
(一)創業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是鄭州理工職業學院全日制在校生或畢業兩年內的大學生,并具有較高的素養和品質,懂政策、重信譽,有一定的經營能力,且學有余力、能順利完成學業的大學生;
(二)創業項目成員積極上進,樂觀執著,有良好的職業技能和團隊協作精神;
(三)創業項目應具有一定的創新性或良好的市場潛力,鼓勵創業項目與專業、學業相結合;
(四)創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創業項目必須自覺遵守孵化園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六)創業項目應具備一定項目啟動資金和承擔風險的能力;
(七)創業項目入駐孵化園后,必須保證能在園區正常開展工作;
(八)對園區的創業項目具有帶動示范作用的國內外知名企業分支機構或項目,經孵化園管理辦公室特別審核批準后亦可入駐。
第八條 入駐程序
(一)提交申請入駐材料:
1、《鄭州理工職業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入駐申請表》(附件1)。
2、項目團隊成員的身份證、學生證復印件、學生成績單等。
(二)孵化園管理辦公室初步審查后,組織相關人員會對創業項目進行評審,綜合考評后審批入圍。
(三)評審入圍的創業項目經過公示無異議后,正式確定為入園項目。
(四)創業項目團隊成員學習孵化園的規章制度,制定本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創業項目負責人與孵化園管理辦公室簽署《鄭州理工職業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創業項目入駐孵化協議》(附件2)、《鄭州理工職業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園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附件3)及《鄭州理工職業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入駐創業項目團隊人員登記表》(附件4)。
第四章 孵化園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孵化園為入駐創業項目提供以下支持:
(一)為入駐創業項目免費提供辦公場所;
(二)為入駐創業項目提供基本的辦公設備、免費開通校園網和通訊端口,免除水電、物業管理費用;
(三)積極協助符合條件的創業項目申請財政性科技經費、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軟件產業創業種子專項資金等國家、省、市的專項資金;
(四)定期邀請校內專家、專業教師、創業人士等為各創業團隊提供創業培訓、咨詢和指導,聘請創業導師開展輔導服務,組織開展“創業沙龍”等交流活動,分享創業經驗,提升創業能力;
(五)定期開展創業技能培訓,為創業團隊提供企業管理、戰略設計、市場營銷與策劃、行業研究、項目投資分析等咨詢服務;
(六)定期為入駐創業項目提供政策咨詢,聯系有協作關系的咨詢公司為創業項目提供技術與管理的咨詢服務;
(七)為創業項目提供注冊登記、項目入駐、工商、稅務登記和變更、年檢及企業代碼、銀行開戶等全程代理服務;
(八)協助符合相關條件的創業項目申請稅收優惠、科技創新等方面減免或獎勵;
(九)通過有關渠道,運用多種方式宣傳推介優秀創業項目。
第五章 孵化園的管理
第十條 孵化園對申請入駐的創業項目一律實行合同制方式進行管理。創業項目負責人在接到入駐批準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必須與孵化園管理辦公室簽署入駐孵化協議,根據入駐申請和孵化協議規定的經營范圍開展創業活動。
第十一條 創業項目孵化期一般為12個月(每6個月考核一次,決定繼續創業孵化或退出,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駐項目)。
第十二條 入駐項目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創業項目應在協議指定區域內經營,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區域,嚴禁將孵化園場地轉讓或轉租給他人使用;
(二)創業項目不得擅自對園區既定的格局和裝修等進行改造,如確需業務需要增加裝飾項目,裝修方案需經孵化園管理辦公室批準方可施工;
(三)創業項目的整體設計要規范化和個性化相結合,美觀大方,門牌統一規格;
(四)創業項目在園內舉行大型活動,需提前三天到孵化園管理辦公室報備;如有校外人員參加,需提前一周進行報備;
(五)創業實施過程中,涉及改變預定項目內容、中止計劃實施、提前或延遲等,創業公司負責人須提前15天向孵化園管理辦公室報備;
(六)各創業項目在孵化園的統一管理與指導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每季度末需向孵化園管理辦公室上報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等,支持孵化園管理辦公室完成相關的統計工作;
(七)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學校校紀校規,合法經營、誠信經營;
(八)積極支持、協助和配合孵化園管理辦公室開展各項工作;
(九)遵守《鄭州理工職業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物業管理規定》(附件5)等規章制度,對不服從或違反管理規定的創業項目,孵化園管理辦公室有權中止孵化協議、收回場地,必要時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安全、衛生管理
(一)各創業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孵化園作息時間,不得擅自讓管理人員提前或推遲開門;
(二)各創業項目必須做到離開園區時,鎖門關窗,關閉電源;
(三)各創業項目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增設使用任何大功率電器;
(四)孵化園內嚴禁任何人員留宿;
(五)由于創業項目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損失由創業項目團隊承擔,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各創業項目團隊不得私自動用其他創業項目或孵化園的辦公設備,需妥善保管好本項目所使用的各項設備,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各項設備如有損壞或遺失,需照價賠償;
(七)各創業項目成員無論發現任何安全隱患,應立即向保衛處或者孵化園管理辦公室報告;
(八)各創業項目須保證自己區域內干凈整潔,同時有義務維護公共區域內的環境衛生。
第六章 創業項目的考核與獎懲
第十四條 創業項目的考核
(一)孵化園管理辦公室對入駐的創業項目分中期和期滿進行考核。
(二)考核程序
1、孵化園管理辦公室發出書面通知;
2、創業項目根據評估考核要求準備材料;
3、孵化園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對考核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相關調查;
4、根據考核指標體系進行打分;
5、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布。
(三)評估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與不合格三種。入駐創業項目在評估考核中,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
1、創業項目入園后,未按要求在園區內開展工作,項目開展連續兩周處于停頓狀態(特殊情況除外),致使創業項目用房經常處于空閑或關閉狀態;
2、連續兩次未能向孵化園管理辦公室上報相關材料,或所報材料內容不真實,通知整改且整改后無效;
3、創業項目出現重大安全事故;
4、項目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或校紀校規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超出業務規定范圍,從事與申報經營內容無關的商業活動;
6、不按規定使用創新創業基金;
7、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
8、因安全問題,受到二次及以上警告;
9、因衛生問題,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
(四)創業項目考核時需提交評估考核自評表、內部管理制度、財務報表、團隊人員花名冊,必要時還需提交業務統計表和合同復印件、團隊成員在創業方面獲得的榮譽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的效用
(一)考核優秀的創業項目,授予“優秀創業項目”或“創業之星”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創業項目要進行整改,